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家庭养狗明显增多。为更好地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靖边县今年进一步规范了城区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深入推进“四城联创”工作。
靖边县出台规定,城区养犬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定期将饲养的犬只送到动物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病疫苗;未经免疫的,不予登记;禁止在县城区域内散养犬只。凡在城区公共场所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流浪犬,并由公安机关联合动物检疫部门,对城区流浪犬进行集中捕捉,科学合理处置,防止发生犬类伤人事件,坚决杜绝狂犬病疫情发生。
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犬只出户应当由专人牵领,使用不超过1.5米的犬链;不得进入禁止溜犬的道路、广场及公共场所;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养犬人或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与此同时,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犬只,予以捕杀,并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养犬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