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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护农!靖边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

来源:靖边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3-20 09:11

“种地选好种,一垄顶两垄。”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近日,靖边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伪劣种子案,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假种子,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 年3 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收获的“希森6 号”马铃薯商品薯冒充“希森6 号”马铃薯种薯向靖边县东坑镇张某某等六户种植户销售。其中张某某以及卜某某等五户种植户共种植了近130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经榆林市农业技术服务中心鉴定,田块所种品种为“希森6 号”马铃薯商品薯,感染黑胫病主要原因是种薯带菌。

经鉴定:张某某等五户种植户平均每亩损失约为3646元,共计造成张某某等五户种植户47万余元的经济损失。种植户李某某共向王某某购买了2.1万元的种子,由于种植后未进行田间测产,无法确定经济损失金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生产、销售假种子,致使农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靖边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农资打假”案件,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利益。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涉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中的作用,坚决把伪劣种子清出市场,为春耕“保驾护航”,切实维护全县种业市场安全和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眼下正是春耕备种的关键时期,广大农民朋友在挑选种子时首先要去具有经营资质、证件齐全、守信用的种子经营单位购买种子并索取凭证,其次要认真检查种子包装、仔细识别产品标签。切莫因轻信游商走贩,贪小便宜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而耽误农时。如果购买到假冒伪劣种子,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农业行政部门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网络编辑: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