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银行分理处主任,居然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近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靖边农村合作银行(现名靖边农商行)东环路分理处主任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本科文化。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5日被靖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今年5月4日经靖边县检察院逮捕。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李某担任陕西靖边农村合作银行东环路分理处主任。在此期间,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未按照程序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案发后,李某偿还了130万元贷款的本息,思某偿还了20万元的贷款本息,邵某偿还了10万元的贷款本息,但仍有10万元的贷款不能收回。
李某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贷款17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李某已清偿了大部分贷款,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华商记者 祁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