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鉴定得知:2015年5月12日01时10分许,当事人雷某某(男,1982年1月14日生,陕西省靖边县宁条梁镇人)醉酒后(血醇浓度为:211.8mg/100ml)驾驶陕KY106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靖边县滨河路南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高某某(男,1976年8月22日生,米脂县桥河岔乡人)临时停靠其路右的陕K35805、陕K9435挂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面目全非,半挂车轻微受损,雷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此笔者必须要长叹几句:目前全国交管部门在处置酒驾、严厉打击的高压势态下,为何还是屡禁不止,酒驾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惨痛的代价举不胜举,值得深思……。雷某某丢下孤儿寡母,孤苦伶仃和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沉重打击,亲人们每天以泪洗面,痛不欲生以及等等感触不到的痛苦,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再次奉劝广大司机朋友们,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以免给你、我、他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人人讲文明、谈和谐,力争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祥和、快乐、幸福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