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2009年6月21日发布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为了使广大纳税人对国家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有全面的了解,更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新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我们对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进行了编辑整理,供广大纳税人参阅。
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一:新《条例》修改的背景、主要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耕地占用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国家对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是人均耕地少、农业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城乡非农业建设乱占滥用耕地的情况相当严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为了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取消了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加强征管,明确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条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为了贯彻落实《条例》、《细则》精神,我省制定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了我省各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标准等,并于6月21日公布实行。
二:如何确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答: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下列情形依次确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三: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有哪些?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这一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才构成耕地占用税征税对象,一是占用了耕地,二是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占地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耕地占用税”。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具体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点绿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牧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等。农田水利用地是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他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专门用于水产养殖的坑塘水面及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渔业水域滩涂是指用于种植和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和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产品的专门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专用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室、实验室、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专用设施,专门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须的食堂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四:我省各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是怎样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由于我国地区之间生产力水平有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口密度不同、人均占有耕地相差悬殊,决定了全国不能用一个固定税率征税,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规定不同的税率,即实行地区差别税率。
(一)税率标准
《条例》规定的税率分四个档次: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至30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二)平均税额
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细则》规定我省平均税额不低于每平方米20元。
(三)适用税额
《条例》规定,我省各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在规定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同时,省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平均税额。
各县(市、区)适用税额的确定,主要是根据人均耕地面积以及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省平均税额,并考虑到各地土地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综合测算,全省确定七个档次的税额标准(见表一),西安市4个区为最高档40元/平方米,并与第二档县差为6元,第二档与第七档各档相差4元,全省平均税额为22.18元/平方米,较现行全省平均适用税额4元/平方米提高4.53倍。
第一档与第二挡差距较第二档之后各档差距大的原因是,西安市4个区经济发达,且耕地特别少,已基本无耕地资源,其他五个区人均耕地都低于0.4亩。
确定的税额和平均税额符合国家规定幅度(见表二)。
《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率应当在当地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50%。
《条例》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细则》规定“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低于当地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鉴于我省以前对这类农用地没有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实施办法》规定占用此类农用地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什么是计税依据?
答: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计算征收。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耕地面积的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六:减税、免税政策有哪些?
答:(一)减税政策有:
1、农村居民经批准按规定标准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减免税照顾。其中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的认定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烈士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3、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水运航道占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税。铁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和按规定两侧留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公路线路具体范围限于经正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场所。港口,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建设的港口内供船舶进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航道,具体范围限于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内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减征。
(二)免税政策有:
1、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实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大专、中专、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照料的场所。
5、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对临时占地的规定有哪些?
答: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征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征耕地占用税税款。
污染、采矿塌陷等原因损毁耕地耕种,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污染、塌陷的单位和个人缴税。2年内未恢复耕地原状的,税款不予退还。
八: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为: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环节,是在土地管理部门通知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后,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纳税人同时应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收机关,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税款或办理免税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书。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期限为30天,即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经批准前实际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当自实际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向耕地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等享受减税的用地,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享受免税的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用途起30日内补缴税款。
九:对征收机关和征收管理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考虑到我省市级以下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仍在财政部门的现状,《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有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在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向地税部门划转之前,仍保持现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我省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如何确定?
答:新《条例》实施后,2008年1月,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根据新《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税 [2008]1号),“在各地适用税额正式确定之前,发生的占用耕地行为,按原税额的5倍进行预征耕地占用税,待省人民政府确定各县级适用税额后,按规定税额汇算清缴”。此规定与《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新税额标准执行时间一致。所以,我省新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执行时间确定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市)税额档次 (表一)
| 40元/m²(4个): | 新城区 | 碑林区 | 莲湖区 | 雁塔区 | ||
| 34元/m²(7个): | 秦都区 | 渭城区 | 临潼区 | 灞桥区 | 未央区 | 阎良区 |
| 长安区 | ||||||
| 30元/m²(12个): | 高陵县 | 耀州区 | 印台区 | 王益区 | 渭滨区 | 金台区 |
| 兴平市 | 武功县 | 临渭区 | 韩城市 | 汉台区 | ||
| 26元/m²(14个): | 户县 | 陈仓区 | 三原县 | 泾阳县 | 乾县 | 华阴市 |
| 宝塔区 | 南镇县 | 城固县 | 洋县 | 西乡县 | 勉县 | |
| 汉滨区 | 商州区 | |||||
| 22元/m²(32个): | 子长县 | 安塞县 | 吴起县 | 志丹县 | 甘泉县 | 榆阳县 |
| 宁强县 | 略阳县 | 镇巴县 | 留坝县 | 佛坪县 | 汉阴县 | |
| 旬阳县 | 商南县 | 柞水县 | 杨陵区 | 蓝田县 | 周至县 | |
| 凤翔县 | 岐山县 | 扶风县 | 眉县 | 凤县 | 礼泉县 | |
| 彬县 | 长武县 | 淳化县 | 华县 | 潼关县 | 大荔县 | |
| 蒲城县 | 富平县 | |||||
| 18元/m²(33个): | 府谷县 | 横山县 | 靖边县 | 定边县 | 绥德县 | 米脂县 |
| 岚皋县 | 石泉县 | 宁陕县 | 镇坪县 | 平利县 | 白河县 | |
| 洛南县 | 山阳县 | 丹凤县 | 镇安县 | 宜君县 | 陇县 | |
| 千阳县 | 麟游县 | 太白县 | 永寿县 | 旬邑县 | 澄城县 | |
| 白水县 | 合阳县 | 延长县 | 延川县 | 富县 | 洛川县 | |
| 黄陵县 | 宜川县 | 神木县 | ||||
| 14元/m²(6个): | 黄龙县 | 佳县 | 吴堡县 | 清涧县 | 子洲县 | 紫阳县 |
各县(区、市)税额幅度及省平均税额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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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耕地范围: |
1亩以下 |
1亩—2亩 |
2亩—3亩 |
3亩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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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税额幅度: |
10元—50元 |
8元—40元 |
6元—30元 |
5元—25元 |
|
(元/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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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人均耕地范围的 各县(区、市)共107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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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个 |
50个 |
15个 |
13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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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确定各县(区、市) 税额幅度(元/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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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0 |
14—30 |
14—30 |
1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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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我省平均税额不低于20元/m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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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确定平均税额为22.18元/m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