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确保我市惠民补贴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发放。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榆政办发[2009]7号文件转发了市财政局《关于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从落实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政治高度,统一思想、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工作。
一、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的概念
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惠民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业务部门审核批复的分户(人)补贴清册,委托代理银行直接划转到享受对象存折的一种发放形式。
二、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的意义
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是贯彻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惠民资金使用效益,打造民生财政的现实需要;是进一步规范惠民补贴管理,为享受惠民政策补贴对象提供安全、高效、便捷服务的有效措施;是解决当前惠民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的重要改革。
三、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的指导思想 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各项财经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党的各项惠民政策为主题,深化改革、不断创新,探索机制、完善措施、强化监管,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各项惠民资金的管理制度体系,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应遵循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2、安全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3、分步实施、逐项到位的原则。
五、实施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的管理模式
1、部门分工负责;2、资金专户管理;3、财政集中支付;4、银行统一发放。
六、惠民补贴资金“直通车”发放的运行程序
市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项目计划下达预算指标,同时通过市级专户将惠民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专户;各县区相关部门依据业务职责向享受补贴对象采集基础信息,制定分户清册;各县区财政局依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向县级代理银行提供审定后的分户清册并划入补贴资金;县级代理银行根据分户清册制折并将补贴资金划入享受对象的存折中,同时向享受对象提供明白条,并向县区有关部门提供发放表,以便核对。
榆林市惠民补贴项目内容简介
一、高龄老人保健费(主管部门:老龄办)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凡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8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生活保健费。从2002年6月11日起执行标准为:85至89岁,600元/人·年;90至99岁,800元/人·年;100岁以上1500元/人·年,部分县执行标准及享受对象年龄规定有所不同。所有享受85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保健费的对象实行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发放制度。
二、农村“五保”供养(主管部门:民政局)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2)无劳动能力的。每年人均补贴1640元,其中:现金补助不低于1440元。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管部门:民政局) 农村常住人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及成员均可申请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确定保障范围和对象时,各地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区分重点保障对象,一般保障对象和暂时困难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分档补助。重点保障对象是指因长期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家庭及成员。一般保障对象是指生活困难逐步好转,但仍然需要帮助的家庭成员。暂时困难对象是指因自然灾害、急病等原因导致暂时的生活困难的家庭和成员。
根据我市目前经济社会水平和财力状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每人800元/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每人每月平均补助5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主管部门:民政局)
凡持有本市户口的非农业人员,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90元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人每月平均补助164元。凡符合低保条件,均应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劳动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家庭自愿参保缴费)中央、省、市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管部门:卫生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制度。筹资标准2009年增加到100元(其中:农民缴10元,其余由中、省、市、县财政负担)。
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主管部门:劳动局)
凡有本市户籍,居住满5年以上且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的城乡居民且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40周岁以上为重点参保对象,40周岁以下为引导参保为主,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的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按年一次缴纳,最低年缴费标准为本县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5%,最高年缴费标准为本县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缴费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由县区人民政府适时调整。参保缴费起始日已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本人家庭成员中属于参保对象的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者,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补助(主管部门:计生局)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通知》和榆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
1、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双方年龄满55周岁起,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2、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及0至18周岁子女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家庭,每人每年补助20元;
3、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每人每年补助720元,意外死亡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
4、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家庭每户一次性奖励6000元;
5、根据榆林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榆发[2007]27号)和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子女保健费兑现方案的通知》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每户每月补助50元。
九、教育补助(主管部门:教育局)
1、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助学金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
2、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补助。经教育部门审查认定的普通高中家庭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800元;
3、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经费补助。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农村(含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天补助2元,每年补助5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天补助3元,每年补助750元。补助经费直接拨入所在学校。
十、农资综合直补(主管部门:财政局) 从2006年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的种粮农民包括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国家给予农资综合直补。补贴亩数按照2002年核定的计税土地面积减去退耕还林面积和半年内不能复耕的日光温室大棚、鱼塘和征占用的耕地面积后作为补贴亩数,2006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亩3元,2007年的补贴标准每年每亩补贴10元;2008年、2009年按《中国农民补贴网》核定的实际种粮面积补贴。补贴标准提高为每亩35元。
十一、粮食直补(主管部门:财政局) 从2007年起,国家对产粮大县种粮农民进行补贴。省上确定我市靖边县、定边县种植玉米、小麦、水稻作物的农民享受国家的粮食直补。补贴面积以《中国农民补贴网》核定的补贴面积进行计算,与农资综合直补的补贴面积相同,每亩补贴标准8元。
十二、家电下乡补贴(主管部门:商务局)
从2008年12月16日启动实施,品种有冰箱、彩电、洗衣机、手机四种,最高限价分别为2500元、2000元、1000元。目前又新增电脑、空调、储水式电热水器等产品。补贴对象是凡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补贴标准为销售价的13%。
十三、化肥供应补贴(主管部门:供销社)
2009年榆林市人民政府确定补贴化肥10万吨,每吨补贴150元。补贴化肥由市供销社牵头,公开对外招标确定生产企业,由市生产资料公司统一组织调拨,各县区分公司统一组织销售。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经营企业,实行专帐核算。
十四、退耕还林(草)补贴(主管部门:林业局) 补贴政策从1999年开始实行,对林业部门确认的退耕还林(草)农户退耕还林(草)面积给予补贴,每年每亩粮食补助140元和管护费20元,种苗费20元;2007年开始对1999年第九轮实行新政策,将原来年140元/亩的粮食补助改为70元的生活费,原20元的管护费政策不变。
十五、地膜玉米补贴(主管部门:农业局)
从2004年开始执行,对农业部门确认的种植地膜玉米的农户及面积,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
十六、能繁母猪补贴(主管部门:畜牧局)
从2007年开始,对养殖具备繁殖能力母猪的农户及养殖企业给予每头50元的补贴,2008年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头100元。
十七、农机具补贴(主管部门:农机局)
从2005年开始,对购买农机具的农户按照农机部门制定的类型、型号等标准给予一定补贴,由农机部门统一招标确定供货厂商,资金直接拨入厂商,实行实物补贴。
十八、农村沼气补贴(主管部门:农业局)
从2003年开始,以国债形式投入农村沼气建设,并逐步加大补助标准,每口沼气池补助标准中央、省财政补助1200元,市财政补助300元,县财政根据财力安排。2009年中央、省财政补助1500元,市财政补助200元,县财政根据财力安排。补贴资金的兑付根据县(区)不同情况,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发放实物和报帐制两种方式兑付。
十九、安全饮水补贴(主管部门:水利局)
从2007年开始实施,一般饮水工程中央、省财政补助420元/人。水窖工程中央、省财政投资420元/人以外,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2009年补助标准提高,每人每口补助543元。补贴资金的兑付根据县(区)不同情况,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发放实物和报帐制两种方式兑付。
二十、涉法涉诉暨信访救助资金(主管部门:政法委)
按照榆林市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暨信访救助资金的意见》此项资金的救助对象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遭受过严重伤害和不幸的特殊困难群众,重点用于化解历史积案和疑难问题。
二十一、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主管部门:房产局) 根据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人均月收入低于15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经物价部门确认的租金,按有关政策给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二十二、能繁母猪保险补贴(主管部门:商务局)
对养殖具备繁殖能力母猪的农户及养殖企业,给予保险费补贴。能繁母猪保险费每年每头60元,养殖户负担12元。由保险公司给予兑付。
二十三、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主管部门:水务局)
根据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从2006年7月到2026年6月30日,对经水务局确认的库区移民实行直补,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转载自《榆林日报》7月15日第A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