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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致司机朋友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靖边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1-04-29 10:03 作者:news2

各位司机朋友:
    大家好!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修改,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保障广大司机朋友的出行安全,促进文明县城创建,现将修改条款公布如下: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各位司机朋友们,请大家认真学习新修改条款,收起酒后驾车的一丝侥幸,收起疲劳驾驶的盲目自信,收起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假证的错误做法,收起交通肇事的毫不在乎!因为,有一种叮咛叫平安回家,有一种感觉叫望眼欲穿,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有一种幸福叫合家团圆。请广大司机朋友们为了我们的亲人,珍爱幸福,平安出行!

县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网络编辑:new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