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推动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取用地下水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除地下水监测井、应急备用水源井、消防井、居民生活饮用水源井外,凡无取水许可手续的取水井,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封填。未按时封填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取水井强制封填,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全额承担。
二、严禁私自新打、补打机电井或通过挖建蓄水池等改扩建工程取用地下水用于灌溉或经营性生产。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用水户,必须到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落实一井一表。未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已形成的违法水井,限定期限内自行封填,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封填,封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全额承担。
三、地下水超采区除合理新增的生活用水外,其余严格执行《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停止取水许可审批。
四、取得取水许可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和取水用途等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禁止擅自向企业或非生活用水转供地下水,一经发现将吊销取水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钻井施工单位(个人)开展凿井业务前,必须核验业主是否取得凿井审批手续,业主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凿井作业队伍不得进场施工。擅自施工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拆除凿井相关设施或者封填新凿井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全额承担。
六、供电部门不得为无取水许可手续的水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和线路改造。擅自提供电力设施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法律责任。
七、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自备水源井取水日常执法检查。各镇(街)、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自备水源井取用水日常监管,并对非法凿井、非法取水行为开展经常性巡查,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上报水行政管理部门。
八、对妨碍执法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陕西省地下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欢迎广大居民通过来电、来访等方式,对违法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靖边县水利局,0912-4624267;靖边县公安局,0912-4640358;靖边县水土保持工作站,0912-4623094)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