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省疫情形势正处在快速转变阶段,防控形势复杂严峻。靖边公安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己任,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我县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二、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非法将西安、延安、咸阳等中高风险区人员输入我县,或通过换乘车辆、隐匿行程轨迹、借盗用他人信息、翻越高速公路隔离带、强闯服务区员工通道等方式故意逃避公路疫情防控查验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三、从中高风险地区来靖返靖不主动向单位和社区报备,故意隐瞒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行程信息、隐瞒病情、隐瞒与确诊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或提供虚假信息,拒绝配合县疾控中心、县公安局等部门及乡镇社区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故意与他人及不特定群体密切接触等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靖返靖人员,拒绝接受、不按规定落实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擅自脱管逃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侮辱、威胁、殴打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乡镇社区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拒绝、阻碍上述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检测、救护、预防、控制等措施的。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小区、超市、菜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核查健康码、行程码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听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九、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或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一、不按检疫要求非法销售冷链食品,或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加工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
十二、旅店业不如实查验登记、不实时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的。
十三、违规开设辅导班、棋牌室、麻将馆等,违规购买、售卖“一退一止两抗”药品等行为的。
十四、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道路通行,扰乱交通秩序,或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五、未按照疫情防控有关精神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内部防疫相关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行为人员,构成治安违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
靖边县公安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