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和外地驻靖各单位: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进一步推动我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6〕85号)和《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陕发改价格〔2020〕 310号)的有关规定。县政府残工委决定对我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在职残疾职工进行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定范围:
靖边县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认定标准: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工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协调一致后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将就业的残疾人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认定地点:
靖边县残疾人教育就业服务中心
认定所需资料:
(一)如实填报《靖边县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公章。(见附件1)。
(二) 靖边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手册/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的(含1年)的劳务合同或协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还需提供将残疾人 计入其中一方在职职工人数的证明或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2021年5月份和10月份含残疾人在职职工工资表及会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残疾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还需携带“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价及复印件(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六)人社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2021年度为残疾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个人台账(原件)和单位社保缴纳票据(复印件加盖公章)。
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限向靖边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年度本单位安排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用人单位需持靖边县残疾人教育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靖边县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附件2)向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享受优惠减免政策;未持《在职残疾职工认定书》的用人单位,则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税务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滞纳金。
认定时间
用人单位2021年度在职残疾职工认定时间:
2021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
地址:靖边县残疾人教育就业服务中心(小红帽幼儿园隔壁二楼)
联系人:马玉洁 李小双
联系电话:0912—4623425,1372046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