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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人,这份禁限放烟花爆竹通告要牢记→

来源:靖边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23 15:05

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城区禁放区域。东至(芦河-龙山路-龙城路),西至(南起长庆路与印鸿巷交叉口-友谊路-红柳路-统万路-长庆路至龙升路),南至印鸿巷,北至龙升路以及上述路段。

(二)禁放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

靖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管控措施

(一)禁止燃放区域(场所),除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需要,经县公安局批准举办的焰火集中展演活动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仅除夕、元宵节期间允许燃放。

(三)举办焰火展演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四)在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要严格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禁限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违规燃放行为。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网络编辑: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