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榆林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
(一)城区禁放区域。东至(芦河-龙山路-龙城路),西至(南起长庆路与印鸿巷交叉口-友谊路-红柳路-统万路-长庆路至龙升路),南至印鸿巷,北至龙升路以及上述路段。
(二)禁放场所。禁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
2.医疗机构、中小学、幼儿园;
3.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4.商场、旅馆、影剧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5.车站、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6.城市道路、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地下空间;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及其外部安全距离以内;
8.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9.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0.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
11.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样品采集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
靖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除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其他区域均为限制燃放区域。
三、管控措施
(一)禁止燃放区域(场所),除因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需要,经县公安局批准举办的焰火集中展演活动外,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限制燃放区域,仅除夕、元宵节期间允许燃放。
(三)举办焰火展演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县公安局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要求燃放。
(四)在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一)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要严格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禁限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杜绝违规燃放行为。
(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