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化工公司靖边采供站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兼营)仅限以隶属公司名义从事对成品油采购和票据的结算业务。靖边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采供站近三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实地检查、调取账簿资料、询问、查询存款账户等方法对该公司进行仔细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该公司2011至2013年度共应补缴印花税2890281.27元。根据《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该公司2011至2013年度补缴水利建设基金5356012.05元。
靖边县地方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对该公司靖边采供站的《税务稽查报告》进行审理,对检查人员提出的查补税款2890281.27元予以确认,并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税款从滞纳之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少缴应纳税款2890281.27元处以50%的罚款,即罚款1445140.64元。
该公司靖边采供站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经上级批准,去年依法对该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冻结一个月,今年起继续冻结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