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实施
此次公开分配仪式,由县住建局组织实施,现场摇号由县公证处具体负责。县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参与,并邀请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监督分配过程,同时现场产生群众监督代表,对公开选房分配过程进行监督。
七、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取得分配资格后,未按规定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在指定地点参加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并退还所交预付款(不含利息),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取得房号券的,未在规定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所缴纳预付款的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摇到空白《房号券》的,将预付款同利息(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申请人,自动轮转至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