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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阳光家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3-06-03 08:28     来源:靖边新闻信息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复审工作组采取分组的形式,通过审查申请人申报资料、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复审核查,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代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经复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汇总整理后,通过靖边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及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将复审合格的申请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15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四)终审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报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入通知书》,并予以登记。

  五、分配原则、租金标准及配售价格  

  (一)分配原则

  1.阳光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分配原则。

  2.构建和谐,坚持优先保障孤老病残特殊家庭的原则,由孤老病残特殊家庭优先选择一、二层,剩余房源进行公开分配。

  3.租售结合,坚持租售自愿,由保障户自主选择的原则。

  (二)租金标准

  依据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对于符合免收租金资格的申请家庭给予免收,不予免收租金的申请家庭,收取租金的标准,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 〔201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市场房屋租金标准、居民生活水平等实际情况,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政府研究确定。具体租金收取方式为半年一次性收取。

  (三)配售价格

  在取得廉租住房房号券的申请人中,有意向配售廉租住房的,申请人与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靖边县廉租住房配售合同》。配售后的廉租住房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配售价格根据《靖边县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县政府2009年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内容,除中省市各级补助外,县财政承担廉租住房剩余建设工程(含装修)总造价的50%,剩余工程总造价的50%由配售户一次性支付。

  六、分配程序  

  (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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