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申请时间和地点。
(1)申请时间:以公告发布的具体申请时间为准。
(2)申请地点:申请人持所需提供的材料到张家畔镇各社区(新桥农场、梁镇社区)办理申请相关手续。
2.申请必备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家庭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残疾或病患的,提供残疾证或市级及市级以上病历;
(6)《靖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各一份;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初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是各社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公告规定报名截止日起3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靖边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在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醒目地点及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初审合格人员花名表、初审材料、《靖边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及公示信息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复审
复审工作由复审工作组组织进行。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收到初审名单和初审资料后,对申请人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同时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协助核查函依次送相关单位核实相关信息。县公安局负责核实申请人户籍、车辆信息;县国土局、房产管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产权和房产交易信息;县人社局、财政局核实申请人人事及工资收入等信息;县民政局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信息。以上部门必须在收到协助核查函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工作,同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