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后,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六)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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