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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发布时间:2013-06-03 08:27     来源:靖边新闻信息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六、购房程序

  (一)购房

  取得《房号券》的购房申请人持《房号券》、《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与项目建设单位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办理购房相关手续,并将《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报送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备案。

  (二)付款与交房

  1.申请人不需银行按揭贷款而采取现金交付房款的,首付40%的购房款,待工程主体封顶时再付50%的购房款,剩余10%的购房款在交房时全部付清;申请人需银行按揭贷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交清规定的首付款后,按银行规定程序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2.经济适用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由申请人本人持《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申请人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3.申请人在入住前,应按照该小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物业管理手续。

  4.房屋权属证由陕西森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办理,购房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办证所需材料和证明,所需费用由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

  七、相关规定及要求

  (一)申请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其申购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选房购房和交付房款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愈期不履行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人不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缴纳预付款并签订购房合同后,放弃购房的,所交预付款项的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自身原因(银行不良记录等),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申请人需交付现金,如放弃购房的,取消其购买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三)申请人通过摇号程序,摇到空白《房号券》的,将预付款同利息(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一并退还申请人,自动轮转至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程序中。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经营、转借,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五年后,确需上市交易的,按照《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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