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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发布时间:2013-06-03 08:27     来源:靖边新闻信息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2.住房面积的计算。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买卖合同的住房或尚未办理继承人手续等事实房产视为其现有住房。

  (2)2013年4月1日以后将自有住房出售或赠予,造成现无住房或新购买的住房面积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按原有住房面积计算。

  3.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包括家庭所有成员的工资、奖金、补贴、住房公积金、生产经营收入、租赁、承包收入、股息红利以及其他收入所得。

  四、申购程序

  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社区)受理,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复审工作组复审公示、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终审的“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进行。

  (一)报名

  1.报名时间和地点。

  (1)报名时间:以销售公告发布的具体报名时间为准。

  (2)报名地点:申请人持报名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张家畔镇各社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报名。

  2.报名必备材料。

  (1)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2)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

  (3)申请人有住房或宅基地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国土局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申请人租住私有房屋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材料;

  (5)申请人承租公房的,应提供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公房租赁证明;

  (6)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分配地基、购买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7)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其子女抚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各一份;

  (9)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二)初审

  初审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是各单位(社区)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公告规定报名截止日起3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系统(街道办事处),二是申请人所在系统(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所在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靖边电视台、《靖边报》等新闻媒体公示,同时在本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醒目地点及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日。对所公示申请人有异议的,以书面材料署实名方式举报,并提供举报人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初审系统(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有关要求由各相关系统(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初审合格人员花名表、初审材料、《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及公示信息于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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