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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
发布时间:2013-06-03 08:27     来源:靖边新闻信息网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了切实做好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确保销售工作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进行,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靖政发〔2010〕6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有关要求,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通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既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平抑了过快增长的商品房价格,又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靖边县阳光家园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总体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复审工作组,县住建局局长田元担任组长,县住建局局长助理卢凯震、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主任黄昭鑫担任副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蒋峰、民政局副局长闫树禄、财政局副局长刘厚芳、国土局副局长薛正军、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副主任穆红彦、物价局副局长高靖榆、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程树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高平等同志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三、申购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4月1日之前登记的靖边县户口;

  2.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省市驻靖各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或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

  3.申请人年龄在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单身、已婚或离异的家庭;

  4.无房户或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5.家庭年收入低于10万元。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本次申购对象。

  (二)认定标准

  1.家庭成员的认定。

  (1)家庭成员中多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只能推举其中一人作为购房申请人。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一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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